【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发布时间:2021-03-23 06:35:21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网友回答

【答案】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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