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部分业务资料如下:(1)甲公司2014年3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31 12:46:05

1.[问答题]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部分业务资料如下:(1)甲公司2014年3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A商品,每件A商品销售价格为6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A商品销售成本为5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甲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按当日市场价格购回全部A商品。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经发出。(2)甲公司2014年4月1日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2000件B商品,每件B商品销售价格为1.5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B商品销售成本为0.5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甲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按每件1.7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商品。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未发出。(3)甲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按当日市场价格每件7万元购回全部A商品,存货作为商品已经验收入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支付。(4)甲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按每件1.7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B商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支付。假定甲公司按月平均计提利息费用。要求:(1)编制甲公司2014年3月1日销售A商品的会计分录。(2)编制甲公司2014年4月1日销售B商品的会计分录。(3)编制甲公司2014年4月30日计提利息费用的会计分录。(4)编制甲公司2014年6月30日购回全部A商品的会计分录。(5)编制甲公司2014年8月31日购回全部B商品的会计分录(8月份的利息费用尚未计提)。(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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