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

发布时间:2021-01-10 17:07:08

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元。A.86250 B.92250 C.85900 D.9692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退还;啤酒消费税从量征收,其包装物押金与消费税计税依据没有关系。该酒厂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0000×0.5+[105000+(4680+9360)÷(1+17%)]×20%=25000+23400=48400(元)。甲类啤酒适用税额为250元/吨,因此该酒厂啤酒应纳消费税=150×250=37500(元),该酒厂2014年应纳消费税税额=48400+37500=8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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