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100万元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2014年6月1日乙于同学聚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

发布时间:2019-09-04 21:15:10

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100万元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2014年6月1日乙于同学聚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则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之前

B、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之前

C、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之前

D、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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