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所提到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品名录》中,关于大类产品的疑惑《危化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所提到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品名录中,有几个是大类产品,比如:3.4(硝基萘类化合物),3.5(硝基苯类化合物),3.6(硝基苯酚类化合物),3.7(硝基苯胺类化合物),这些大类产品,是指只要包含类似结构就算做是易制爆产品还是有其他规格?公安部易制爆名录比如说2-硝基苯肼(2-Nitrophenylhydrazine CAS:3034-19-3)是要算作第3.5项?又如五氯硝基苯(Pentachloronitrobenzene CAS:82-68-8)应该算作易制爆产品还是只是农药?
网友回答
【答案】 这个问题比较麻烦 具体还要查查 追问: 我问过公安局的的人了,只要包含那些结构的,就算易制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