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4月收取价外费用200万,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企业已经

发布时间:2021-01-07 17:22:34

1.[]2014年8月25日,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4月收取价外费用200万,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企业已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当月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则该企业9月5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以下填表方法正确的有(  )。(增值税率17%)A.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200万 B.第4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170.94万 C.第11行“销项税额”29.06万 D.第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34万E.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29.06万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CE
参考解析:由于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为200万,少计收入,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当按含税收入处理,所以少计的不含税收入是200÷(1+17%)=170.94万元,少计的销项税额是29.06万元,应补增值税额29.06万元。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少计收入的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填写方法是: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170.94万;第4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170.94万;第11行“销项税额”29.06万;第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29.06万;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29.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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