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中的( ),情节比较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3-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

发布时间:2020-12-15 19:29:49

1.[]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中的( ),情节比较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3-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Ⅰ.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Ⅱ.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Ⅲ.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Ⅳ.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Ⅳ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比较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3-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⑤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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