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双方办法抵押登记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货款。甲

发布时间:2021-01-10 19:10:24

1.[]北京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A大厦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5000万元。双方办法抵押登记手续后,乙银行发放了货款。甲公司后又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块上增建了一幢商务配楼,尚未竣工。甲公司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商务配楼使用了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土地,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B.商务配楼是在建工程,不得抵押、拍卖、转让 C.乙银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时,只能请求法院拍卖A大厦和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拍卖商务配楼的房屋所有权 D.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将A大厦和商务配楼以及整个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无权就商务配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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