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7.1万元;加工费1万元,增值税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9000元,共计20700元均以存款支付,收回加工材料60%拟用于继续生产产品,40%直接用于出售。
1、发出原材料委托加工
2、以存款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交消费税
3、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物资为包装物)"
网友回答
①发出原材料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72000
贷:原材料72000
②以存款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交消费税
税法规定外单位加工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材料,材料加工完成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支付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在账务处理中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用于直接销售的计入收回材料成本不得抵扣。
因此,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0*60%=6000
计入委托加工材料为10000*40%=4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33400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物资为包装物)
借:包装物72000+24000=9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