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题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和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和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材料二: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叁分之二的人赞成;总统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材料三: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领导权属于皇帝领导的帝国宰相。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1)以上三则材料分别摘自哪一国家的哪一法律文献?(2)材料二突出体现了怎样的原则?试介绍其理论来源。(3)根据以上三则材料,简要评价三国国家元首的地位。
网友回答
(1)英国 《权利法案》美国 1787年宪法德国 《德意志帝国宪法》(2)分权与制衡;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3)英国国王的立法权,财政权受到限制,并不能干预选举,议会的权利逐渐超过国王,国王开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美国总统拥有较大权利,可以缔约任命官吏等,但权利的行使受到国会的制衡。德国皇帝掌握国家大权,可以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议会作用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