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12月,某国有企业发生了下列事情:

发布时间:2019-09-04 18:34:48

在2006年12月,某国有企业发生了下列事情:

(1)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置了专门的会计机构,由张某担任会计机构责任人。

(2)公司招聘出纳人员,因只有张某的女儿应聘,而公司又急需要出纳人员,公司最终便聘用张某女儿谢某担任出纳人员。

(3)在核算过程中。谢某发现一张发票上的会讨日期有错,便让开出该发票的某国有企业予以更正,并盖上了该国有企业的印章,谢某据此入了账。

(4)因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员出差,张某决定由谢某暂时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员。

(5)张某在一次查账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账面记载与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和收到的财物不相吻合,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他对此问题无权处理。

(6)因已经是年底,公司清理了会计档案,对于已经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其中包括其在建项目的一些会计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聘用谢某担任出纳人员是否合法?

(2)谢某对记载错误的发票的处理是否正确?

(3)张某决定谢某兼任档案保管员是否正确?

(4)张某对查账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5)公司对会计档案的销毁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答案】(1)不合法,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张某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其女儿谢某作为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公司出纳人员。
(2)正确。对于记载错误的原始凭证,除了金额错误的需原开具单位重开外,可以由原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印章,因该发票不属于金额记载错误,所以可以由原开具单位更正后据以记账。
(3)不正确。会计工作岗位应当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谢某作为出纳人员,当然不能担任会计档案保管员。
(4)应当立即向单位责任人报告,请求其处理。根据《会计法》有关内部监督的规定,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账款不符的,如果无权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
(5)不合法。不应当将其在建项目的会计档案销毁,因为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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