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 400 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发布时间:2019-09-05 16:37:48

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 400 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 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 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 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正确答案:
(1)已过了连续弥补期5年的规定,不得税前弥补亏损; 
(2)税收罚款的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1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应调减2万元; 
(4)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8万元; 
(5)股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6)罚款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不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240+1-2+8=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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