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为的行为包括(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B

发布时间:2021-01-07 18:02:38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为的行为包括(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B.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C.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E.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BDE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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