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设施农用地122养殖要办理手续吗

发布时间:2019-08-13 01:55:41

占用设施农用地122养殖要办理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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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设施农用地养殖要办理手续。  一、设施农用地适用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含野生驯养动物,下同)舍、工厂化作物栽培、立体农业、水产养殖等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农业生产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用房、仓库、农产品临时堆场、公益性农业生产要素服务设施、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和维修场所等。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的申报主体须为设施农业经营者或者由经营者所委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主体应根据《宁波市江北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是提出申请。申报主体应在使用前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经所在村村委会讨论同意,向镇农发局提出设施农用地使用申请。(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  二是审批备案。镇农发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对申报用地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勘查后报镇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按规定报区农业、国土部门备案。  三、设施农用地建设规模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集中和分散布局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宁波市江北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结合慈城实际情况,具体设施农用地审批规模要求如下:  1、在区级标准以下的设施农业经营者,设施建设一律不得占用耕地,所需的管理辅助设施通过就近村庄自行解决;  2、在区级标准以上的设施农业经营者,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采取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确保不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单体农业附属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设施农用地以村为单位实施"总量控制、统一布局",根据各行政村现有各类种植面积及养殖情况,合理确定各村设施农用地总量和布局。新批的附属配套设施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所在村协商建造,使用(承包)期满后该附属配套设施自行拆除复垦或其产权归所在村所有,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用。现有附属配套设施允许移地改造,单体设施规模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报慈城镇农业综合开发小组集体审定,按相关规定报区备案。  四、设施农用地建设要求  设施农用地建设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发挥辅助农业发展的功能,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建设要求具体如下:  1、附属配套设施用房仅用于堆放作物或相关设施工具,一般不允许日常居住,不得转租。若系农业生产中必需的生产看护用房,则用房面积必须小于15平方米。  2、附属配套设施用房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耕地上架空板建设,高度距离耕作层不少于30厘米。  3、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应采取点滴式布局,不得集中连片建造。  4、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建筑形态要基本规范统一,风格要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应采用砖瓦结构、木(竹)结构,避免使用广告布、彩钢瓦等材料,单层建筑,且高度不得超过5米。  5、附属配套设施用房(生产看护用房除外)不得安装空调、厨具等日常居住所需的电器用具等家电。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成立慈城镇农业综合开发小组,由镇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农发、国土、规划、综合执法、财政、群众服务站等单位负责人为农业综合开发小组成员。农业综合开发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发展局。农业综合开发小组统一领导全镇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小组办公室负责设施农用地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和抄告工作。农发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负责确认其农业生产用途,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房的建筑形态及风貌协调,提供本地统一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用房式样;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按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群众服务站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符合本通知批准使用的设施农用地,作为农业建设附属配套设施进行管理,不列入镇政府对村级集体的"两违"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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