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1 09:43:33
很明显,会员作为消费者,为了享受某种优惠一次性预付经营者半年、一年或两年的服务费用,然后按照约定进行服务消费,性质上是支付预付款。然而,无论《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只有定金的规定,而没有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唯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从事物性质上讲,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是享受其服务的对价,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对服务满意后支付。即使“卖票”、“凭票入场”的话,也只应支付当场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前收取长时段的服务费,缺乏正当性。纵然作为提供优惠的对价,也不是非要一次性预付的。毕竟,优惠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经常光顾、对连续需求其服务达到一定时间或次数者的优惠,应当在满足消费条件下即给予优惠,而不是必须把预付多少费用作为优惠依据,否则就变相成了融资。
到网上查下他的工商登记,现在成立公司,十个公司九个半都出资不全,出资不全就意味着他要在他出资不全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你可以直接找股东要钱,这就简单了,谁有钱找谁要,不信他们都跑了,逮着一个是一个。
你太客气了,如果是我必翻出此畜生的祖宗八代好好数落一番。
由于监管不力,这种不良商家已经见怪不怪。
朋友,你只能在心里骂一骂他出一出自己的恶气,这个属于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