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多少罚款

发布时间:2019-07-31 20:38:45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多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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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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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2.未按批准书载明的内容、规模、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要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3.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2.同1-2.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一)层级之间1.省级:负责对省属宗教团体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2.市级:负责对市属宗教团体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3.县级:负责对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二)部门之间1.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当事人实施处罚。2.其他相关部门:公安部门配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处罚的当事人给予治安处罚;民政部门责令涉事宗教团体或其他社会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相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这好像停止活动就可以了,会有行政处罚,不会有罚款吧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B

A.5,10

B.10,20

C.10,30

D.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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