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9 22:27:15
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 695-2009)规定,当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时,搅拌站应向施T单位提供以F四种技术资料:
(1)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d内提供)。
(3)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4)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除以上四种资料外,搅拌站还宜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抗压强度报告等资料。当工程有更多要求时,如民用建筑放射性能指标报告,施工单位与搅拌站可在合同上约定提供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