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区户籍改革赔赏标准是多少,还有一户住房的赔赏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9-07-29 1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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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223号)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08〕1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委负责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凡在辖区内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由区建委牵头,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参与,对项目用地、建设控制性详规等重大问题进行会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业主单位,应向区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建委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     第六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业主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立项备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等前期手续后,应向区建委书面申请进行项目行政确认。区建委严格按照《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人防办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确认。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区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区城镇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永常驻人员。     (三)驻永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永川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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