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9 14:44:28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指控的罪名更改和罪数进行更改。多数情况下是多改少,但也有时候是少改多。要充分利用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制度的有利点,以求得对被告人处罚的最轻化。
二、辩护的目的,就是试图打破控方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1、证据辩护:目前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因此重点只能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护的最终目的就是打破控方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 比如,被告人的口供自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在被告翻供无法确证的时候,一般先把供述和辩解放一边,而先去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有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
2、法律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法律适用错误,从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法。重点应当是程序法单独适用的错误,如强制措施不当,剥夺或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超期羁押、证据收集方法违法、级别管辖、职能管辖错误等,辩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特别是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对控方进行有力的反驳。
辩护要点:(1)抓住最严重的程序违法,比如刑讯逼供;(2)尽量论证某种程序违法会影响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以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3)如果不能达到排除证据的效果,可以退而求其次寻求量刑的优惠,重大的程序违法会伤害被告人的利益,从轻量刑是对其的安抚,这个观念法官能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