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07年9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7年11月10日宣告A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2009年1月12日,人民法院发现A国有企业曾于2007年10月23日放弃自己对B企

发布时间:2019-08-05 22:34:19

假设2007年9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7年11月10日宣告A国有企业 破产程序终结。2009年1月12日,人民法院发现A国有企业曾于 2007年10月23日放弃自己对B企业的债权。 对此情形,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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