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金是否已合法

发布时间:2019-08-31 07:05:50

企业做装修工程,向装修公司收取1000元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施工安全协议书里面体现。如果未按照协议里面的安全内容来安全施工,企业将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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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金是否已合法?合法!

如果未按照协议里面的安全内容来安全施工,企业将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

各地市、企业实施的保证金制度都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衍生而来的。工程项目安全保证金管理规定:

1、公司所有新开工程必须缴纳安全保证金。工程开工之初,工程所属单位应到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办理安全保证金缴纳手续,由施工技术部开具安全保证金缴纳收据(一式三联,施工技术部、财务融资部、基层单位各一份),在甲方拨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工程安全保证金由财务融资部在其工程款中直接划拨。

2、安全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构筑物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整;工程建筑面积5000m2—10000 m2建筑安装工程及造价在一百万以上的构筑物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0元整;工程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缴纳安全保证金15000元整。

3、 在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工地,5000 m2以下的奖1000元;5000 m2—10000 m2的奖2000元;10000 m2以上的奖3000元;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地加倍罚款,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对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工程,一次性罚款5000元,并对责任人员处罚,罚款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5、对安全管理目标工程,公司将实行对等奖罚,省级示范工地2.00元/ m2,省级优良工地1.50元/ m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的,国家有法律规定

你好,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话,属于装修公司违约,企业是可以进行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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