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9 19:01:56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 (4)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 (5)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 (10)暴利行为。 参照国外规定和学者意见,我们认为,下述合同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确认无效: (1)在履行上违反刑法的合同; (2)在履行上构成侵权的合同; (3)在履行上构成限制贸易或限制竞争的合同; (4)不违反法律但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 (5)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 (6)妨碍司法的合同; (7)故意规避法律的合同; (8)妨害他人的合同关系的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
1、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与生活秩序。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往往也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社会公德:也被称为善良风俗,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同、遵循的道德准则。
损害一定范围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当初的三鹿奶粉,瘦肉精等所有食品安全事件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你有冲突,就是损害公共利益
破坏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