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8条和《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的“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是随意转让,还是要在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后转让?还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要求欲出售者保障还是自己在知情的情况下保障?欲出售者有通知其他共有人自己要出售份额的法律义务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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