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5 10:56:33
《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为准,具体关于超速的有以下几条: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