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中的复仇思想

发布时间:2019-09-12 21:18:32

外国刑法中的复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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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西方法律文明下复仇制度有着清晰的历史演进过程,与东方文明有着相似性和区别性。本文旨在通过对古代外国主要法学体系的形成背景、发展进程和主要观点的提炼,从历史角度把握古代复仇法律制度。 【关键词】复仇问题;传统社会;复仇争议;司法;荣辱观念      一 古希腊、罗马法复仇问题法律规定 古希腊为欧洲文明摇篮,作文明之端也复仇盛行。古希腊法律制度中,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诞生,因私力救济的复仇循环才得以有效限制。代表原始正义的复仇迈向了城邦的法庭裁判正义. 私力救济让位于公权力。作为古希腊的姐妹文化的古罗马复仇问题也有清晰的脉络.在吸收古希腊文化基础上有相当进步。查士丁尼时期的《国法大全》规定对人私犯产生轻微伤害侵权之债,规定禁止复仇,均强制以赔偿代替对于家较为严重的杀人、重伤现象还可以选择赔偿或复仇。最高裁判官法最终确立对人身体、健康、生命的侵害一律实行强制性赔偿复仇为法律禁止。罗马《卡马威刑法典》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了含有精神赔偿的双重赔偿制度,进一步制约复仇。 可见先期罗马法规定肯定同态复仇同时对侵害他人身体者也要罚金同时考虑到了当事人的主观情况,足见罗马是较开化的法律。罗马法后期基本上否定了同态复仇理念,而以文明的赔偿和刑事责任代替复仇。 二 两大法系成型期的复仇问题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也经历了同态复仇阶段。受到古希腊、古罗马法影响的德国先是承袭古希腊、古罗马法律.在蛮族入侵后因袭蛮族习惯和法典形成罗马---日耳曼日法律.初期复仇现象多发,统治者采取了限制。日耳曼法代表《撒克利法典》中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人命价格。贵族自由人至奴隶的价格,还规定杀死女性要赔偿更高的价格。在其后期发展中,查理大帝为了避免复仇的无休止循环主张以"和平金"代替复仇的方式. 因此发布敕令:为了避免罪恶的增加,也免基督徒寻仇不已,凡是受到魔鬼诱惑而杀了人的罪犯,应和解并向被杀者的家属付予适当的赔偿。在完成民间的赔偿后还需要向国王或者领主交纳罚金,公权力干预了私仇,达到对复仇的限定。《德国民法典》规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或剥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在精神和物质层面给以抚慰,以双重民事赔偿达到制约刑事复仇的目的。法国则自十九世纪中期也肯定双重民事赔偿制度,如德国经历了相似的历史过程,但是对于复仇的态度是总体上禁止的。大陆法系关于复仇的历史是与侵权法历史基本一致的,经历复仇时期和损害赔偿时期,或者说在大陆法系复仇与侵权是有着紧密关系的。可见以赔偿金钱来代替复仇是发展趋势。 英美法系的英国诺曼征服前后对于复仇规定有较大差异, 诺曼征服前的习惯法时期复仇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诺曼征服后对复仇等野蛮的行为加大了限制的力度,复仇作为制度和习惯法逐步消失。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制基础高,认识到复仇属于一种粗陋的方式。英美法系于此发展经历四个时期,最后诉讼程序取代了暴力复仇,法律文明代替了野蛮行为。   三 古代其他国家复仇问题法律规定 在东方各文文明地区复仇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大致也经历与中国一样的过程和阶段。古希伯来法渊源为摩西律法基本原则《摩西十诫》,在《旧约》对同态复仇有具体记载,摩西以上帝代言人的口吻传达了上帝关于同态复仇的命令,可见古希伯来对复仇在初期是支持的。 古埃及法早期从肯定同态复仇逐步限制最终消失,其中对后世文明包括古巴比伦法、古希伯来法和古希腊法有很大影响.伊斯兰法的宗教意味浓重伊斯兰法规定:"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和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制度,杀害穆斯林的处罚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罚严重得多" 《古兰经》记载:"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 古印度法也有关于同态复仇的规定,依照《摩奴法典》,出生低微的人殴打出生高贵的人,按照殴打的部位切除其相应的部位,用手打人断其手,用脚踢人断其足,与婆罗门同席烙其臀,"凡国王决定的对其亲者的法令和对其仇者的法令,即使你不赞成也不得违抗它"。古巴比伦法以《汉穆拉比法典》为雄,其规定了一个复仇法原则即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和他施加给受害人完全相同的伤害或损失来作为惩罚其规定了复仇法。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落其齿。这是明显的同态复仇承认同等报复手段被的正当性。而后的时代复仇法渐为与损害相当的赔偿代替。直至罚金成为惟一的刑罚,规定伤人一眼,如所伤者为自由人,罚金为白银60雪克尔;如所伤者为奴隶,罚金为白银30雪克尔。至此,刑罚的轻重,除与伤害程度有关外,还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有关。 可见,在古代时期由于历史因素,不同文明对于复仇都是曾经大肆放纵,后逐步限制和禁止的,这放映了文明发展与法治进步的历史过程。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 商务印书馆,1997年。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6年。 [3]〈美〉霍贝尔 :周勇译《初民的法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4]<美>查德o波斯纳 : 苏力 译《法理学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5]蒋忠新 译《摩奴法典》[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6]〈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 [7]〈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 吴象婴 等译《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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