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9-09-12 21:17:54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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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开始,犯罪现象就从来没有消退过,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消失。自从国家正权的建立,就代表着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报复,国家成为了唯一有权行使刑罚权的主体,从此,人类告别了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人类向文明和理性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原始社会的报复思想的痕迹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多为肉刑,较为野忙。对于夏代和商代的刑罚制度,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考古证据,仅能根据史书记载略知一二。在西周时期,礼法并存,统治者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认为治国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经济形态过渡的一个时期,而战国时期被多数历史学家定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主要还是沿袭了西周的刑种,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值得提出的是,这一时期,大量的成文法出现并向社会颁布(在这以前的朝代中,由于受当时宗教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于众),如<<铸刑书>>\<<竹刑>>\<<铸刑鼎>>和<<法经>>,其中以魏国法家改革派李悝颁布的<<法经>>影响最大.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同时规定了什伍连坐的制度,把全国百姓五户编为一伍,十户编为一什,在什伍组织中,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要连坐受刑.按照秦国的法律,告奸者与杀敌一样受赏,而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秦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秦国的刑种.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典是<<秦律>>.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宫刑\死刑\罚金刑\株连刑等等.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从重到轻分为:(一)城春(男犯)城春舂(女犯)(二)鬼薪(男)白灿(女)(三)隶臣(男)隶妾(女).其劳役的时间和劳动强度依次递减,且女犯的劳动强度小于男犯.这一徒刑不仅有效地惩罚了犯罪,同时也给当时修筑长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次要原因.所以后来的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下令废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将斩左趾改为了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汉景帝继续执行废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废除了宫刑(但宫刑在汉武帝时期又恢复了),同时规定笞刑不得超过二百,行刑时不得换人,以尽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况.  汉亡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长达300多年的大分裂\大动荡时期.这一时期,各个割据政权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变革(如改变刑法典的结构,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北齐律>>将名和例合并,置于律首;增加了若干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制度,比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等等),然后在刑种上没有多大改革.  隋朝时,中国终于确立了封建制五刑,从而奴隶制五刑彻底结束.隋文帝制定了<<开皇律>>,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规定灭族刑仅适用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个罪名,将笞\杖\徒\流\死规定为法定的刑种(即封建制五刑).唐代基本上继承了隋朝的刑罚内容,规定死刑只采取绞和斩两种方式(绞刑轻,斩刑重).当时全国的刑罚分为二十等,分别是笞十,笞二下,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2000里,流2500里,流3000里,绞,斩.唐律还限制了刑讯制度,规定拷打犯人只能用杖刑,且所杖之数不得超过100下(对于轻刑犯,所仗之数不得重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数目).  五代时期,统治者第一次执行了凌迟死刑。而这一制度被辽朝所沿用,并且第一次成为了法定刑。而且,这一时期宋朝的刑罚制度也趋于严苛,除了五刑以外,又出现了刺配刑,这是将古代的墨刑又恢复了,应当可以说是刑罚制度的一大倒退。  元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自隋唐时期形成的封建制五刑的制度,不过元朝对于笞和杖刑的数目不一样,分别是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如此直至一百零七;同时,元朝废除了绞刑,死刑改为斩和凌迟两等。随后的明清两代沿用了元朝的死刑制度,用斩和凌迟两种方法执行死刑。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大兴酷刑,他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是法令不严,且执法不严,提出了“明刑弼教”的刑法思想,实际就是重刑主义,于是在制定了《大明律》以后又制定了“御制大诰”,在〈〈大诰〉〉里,大量的古代残酷刑罚被恢复,如剥皮、抽筋、枭首等等。由于明代厂卫制度的设立,锦衣卫有权在朝堂上实行廷杖,就是当场用大棒杖击大臣,受刑者大量死去。同时,明朝还发明了“立枷”,就是一个重达300斤的夹子,犯人一旦戴上,肯定会在三天以内痛苦地死去。  清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并且废除了明朝的一些残酷的刑罚,但是仍然保留了凌迟。清代的刑讯制度也较为宽松,规定拷打犯人,每次杖刑不得超过三十,对于杀人、强盗等重刑犯,允许使用夹棍(夹男犯人的脚)和拶指(夹女犯的手指),但两种刑罚对于同一犯人均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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