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发布时间:2019-08-01 08:33:45

  某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9月10日购买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买价17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8
900元,运杂费和保险费为6 000元,预计使用8年,预计净残值16
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17年年末,对该项设备进行检查后,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119
500元,减值测试后,该设备的折旧方法、年限和净残值等均不变。

        要求:计算该生产设备2018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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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固定资产计价原值:170000+6000=176000元

年折旧额:(176000-16000)÷8=20000元

到2017年年末折旧是2年3个月,即2.25年,已折旧是20000×2.25=45000元

2017年末净值:176000-45000=131000元

减值测试后折旧年限:预计使用8年,已折旧2.25年,余下折旧年限是8-2.25=5.75年

减值测试后年折旧额:(119500-16000)÷5.75=18000元

即2018年该生产设备应计提折旧社员是18000元。

有关会计分录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76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289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204900

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折旧

借:制造费用 1666.67(20000÷12=1666.67)

贷:累计折旧 1666.67

2017年末测试提减值准备131000-119500=115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5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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