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4 03:06:09
丁某与闵某曾为夫妻,于2005年7月离婚。2006年4月1日,闵某向法院起诉丁某。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3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何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将我与男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何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
2006年5月19日,法院委托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查涉案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根据电子邮件的内容、当事人陈述及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调查结果等证据,法院认定电子邮箱的申请者身份证号与被告身份证号码一致,邮件发送者使用的电话号码是丁某曾拨过的号码,并与原告通话,并且被告自认为邮件描述的生活细节、对话内容基本属实,故推定何某收到的邮件是被告编辑发送的。
依法分析
在本案中,该电子邮件无疑是具有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原、被告在这两点上均无异议;但就是否由被告编辑并发送的真实性而言,当事人双方存在明显分歧,原告举出了种种间接证据,被告也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一时间,该电子邮件的真假成了双方质证的焦点。
也许有人说,这有何难,找专家鉴定不就行了吗?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纸面书证的真假问题,不都是靠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与文书真伪鉴定等处理的吗?电子邮件本身既然是一种书证,那理所当然可以寻求鉴定解决了。
但实则不然。由于诸如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证据是利用计算机而生成或存储的,其发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现为计算机二进制运算的结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明显的笔迹特征,故对其制作者身份的识别是一个特殊挑战。
这样一来,如果法庭在诉讼中一味地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电子邮件未曾受到过任何改动则非常不现实,甚至不可能,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只能退而求其次。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不是采取直接方式——鉴定来解决,而是借助间接方式——推定、自认与具结等加以处理。这些间接的认定方式即所谓的替代措施与制度中,推定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故也被视为采纳电子证据的第一法则。
推定是指根据某些已知事实推断另一些未知事实存在与否的方法。前一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从表面上看,推定的依据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问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究其实质,推定则是基于机会、公正和政策等方面的考量。例如,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正常交邮发送的信件会到达目的地,故法律或法官可以推定某一特定的正常交邮信件到达了目的地。诚然,这些推定大多属于可反驳推定。推定的原理同样可以用于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所以,如果电子邮件能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但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
技巧提示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