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延误案中的航空公司如何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10 01:37:54

原告关彬诉称,原告购买了2013年8月6日被告吉祥航空HOXXXX航班机票,始发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目的地为北京首都机场,机票显示登机时间为20:45分,起飞时间为21:15分,到达目的地时间为22:55分。但8月6日晚,被告吉祥航空在未告知原告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延误一个多小时于21:50分才让原告登机,22:20分左右起飞,8月7日凌晨,飞机到达北京上空,被告吉祥航空广播告知:由于天气原因不能降落,将返回上海虹桥机场。返航不久,被告吉祥航空又广播告知:北京天气好转将重新飞往北京。0:35分广播通知飞机即将降落北京机场。8月7日一点左右,飞机降落,但降落在被告天津机场。于是,部分乘客对机组提出异议,机组方才广播通知乘客,北京机场由于雷电原因不能降落,现在降落到天津机场。原告再次向航班机组询问起飞时间,机组回复“等通知”,不做任何安排。因部分乘客提出到北京有急事,要求下机,但机组人员不同意,也不向原告作任何解释,且未按规定向原告提供任何食物及饮用水,在机上等了三个小时后,凌晨4:10分,被告天津机场摆渡车才过来,但下机后,被告天津机场非但未积极妥善安置原告,反而在摆渡车到达7-9号登机口时,拒绝原告入内,原告又随摆渡车到达17-19号登机口,方进入大厅休息,此时已近凌晨5时,原告等乘客已被封闭近7个小时,没有食物及饮用水,原告要求被告吉祥航空提供,被告吉祥航空称工作人员已下班无法购买,至于原告等乘客提出安排住宿及后续安排,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奈只能自行解决离开天津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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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以天气原因, 强词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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