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1 15:24:39
1、农产品领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的有关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笔者理解,这里的不合格,应当理解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情形。
2、种子领域。《种子法》(2016)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第三十七条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这方面应当执行《种子法》的规定。
3、动物防疫领域。《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其他领域。对于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暂无明确规定,但《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笔者理解,这里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以单纯的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为标准,而是以“公务”为标准,具体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个理解与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本项所规定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