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工伤人员的定义?如何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

发布时间:2019-09-03 20:23:12

请问老工伤人员的定义?如何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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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不同的历史期间,执行的是国家不同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因此凡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确认的,被称为老工伤人员。  老工伤人员的主要问题其实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认定还是以工伤发生当时执行的工伤认定政策规定为依据。  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政策各地方并不相同,可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96年以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 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 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 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 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 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 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 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 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 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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