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户口迁入条件咨询

发布时间:2019-09-17 13: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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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省略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省略  第八条 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昆政发(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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