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杀人或虐杀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03 05:52:03

如果要负,原因请写仔细一些,不负也要写

写小说用,要真实,最好写出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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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有很多情况,各类情况不一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应予区别对待。例如:2015年5月发生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 民警开枪击毙一名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徐纯合”是正当履职行。

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男,45岁,持当日庆安-金州的K930次列车硬座客票),与其母亲权玉顺(81岁)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并将安检通道的旅客推出候车室外,关闭大门,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徐纯合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民警随即对徐的双手进行控制,迫其闪开通道,让被阻旅客进站。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到值勤室时,徐继续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伏徐过程中,徐抢夺防暴棍,并拳击民警头部。民警使用防暴棍和拳脚还击,但未能将其制伏,其间,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

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车站派出所随即拨打120呼救,25分钟左右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徐已死亡。

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有的对待家庭暴力行为, 在对方熟睡或醉酒后采用极端形式所谓“被迫”杀人的 ,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适用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药家鑫被判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死刑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1、主要看对方胁迫的内容是什么?       生命权是第一位的,以其他权利来衡量生命权,生命权是优先第一位的。       如果,对方说,你不把他杀了,我就把你的钱(财产权)都拿走、把你的秘密(隐私权)泄露出去,那么还是要负法律责任,受刑罚处罚的。      但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胁迫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对方说,你要是不把他杀了,我就杀了你全家,生命权对抗生命权,对于这种情况,可能会免除处罚。 2、还要看当时受胁迫的程度如何,如果被对方完全控制住,毫无道路可走,不得已做出这种选择,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一个人没有亲人,或者他还可以有方法自救,对方却威胁他说,你不杀人我就杀了你的家人。那么肯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坐牢也是肯定的。  

个人无权剥夺别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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