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03年卷三不定项第94题】

发布时间:2019-09-08 21:00:44

【司考真题—03年卷三不定项第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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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答案:ACD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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