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9 03:23:56
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使用“沟通存在问题”这一理由举证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一定赔偿?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在提前1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请求专业的法律解答。万分感谢~!
主张什么解除理由都可以,但需要相应举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从建立用工关系第二个月起给付,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情况下解除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给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