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特殊疾病病退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9-08-01 03:17:56

我1995年大学专科毕业分配到省级机关工作,公务员,44岁,男。从2015年开始,双腿从脚部水肿慢慢上升至漆关节一下。小腿和双脚皮肤颜色变为黑褐色。开始是间隔的发病,但后来就天天出现。双脚因水肿根本无法正常穿鞋行走。先后七次在西京医院、省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检查,能做的检查都做了。而且甚至同样的检查做过多次都未查出病因。每个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上都称作:特发性水肿,病因不明。由于病情不停的加重,2017年本人自费出国检查,经国外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抑滞性皮肤炎。是一种很少见的血液循环和血管问题的疾病。这种病发病率低,没有任何可以治疗的药物,只能通过物理辅助缓解水肿的发生。只能靠自我技能的恢复,治愈率几乎为零!如果长期没有得到辅助和缓解病症的话,会发展成腿与脚部皮肤溃烂无法愈合;导致腿、脚部血管堵塞,造成截肢的严重后果!国内很少有病例发生,所以医生和医院知道和治疗过这种疾病的几乎没有。现在去任何医院,医生根本无法给出任何的治疗方案,甚至住什么科室都不知道。随着病情不断的加重,我走路有时都比较困难,无法上班!但因为无法得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法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个人要求提前病退,但是申请两次人社部门都已不符合病退条件退回。工作单位也因为没有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只能按照公务员法和劳动保障法的相关条例执行,可是那样明显不符合我的现状。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否办理病退的手续?如果不能办理病退单位该如何处理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做才可以再没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正常享受病假的待遇和正常的医疗保险?国内无法治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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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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