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09:31:13
我们单位是县级公路管理局,本人副科级、副高级职称,连续工龄38年,还有4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单位公益性一二类分类未开始的情况下,我申请离岗创业,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一年一签,五险一金公家部分缴纳,个人部分个人 缴纳,停薪,5月份协议到期。2019年5月,单位出台了公益分类方案,划分到一类的基本都是干部身份,拿的都是职称工资,但对以前离岗创业的几个干部,以停薪留职、长期不在岗为由,准备划分到二类,请问,这合理吗?
合理的。作为干部职务只有在岗在位时才可以作为干部待遇,离职后虽是留职停薪,但如实已不是在岗干部了,只保留了职工身份,已经不能享受干部待遇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也是由单位聘任,才能任职,离开单位自己创业,单位也不再聘任,单位不聘任就不能享受职称待遇。所以单位以停薪留职、长期不在岗为由,按照职工待遇是合理的。
是很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