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农村闲置多年的宅基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属于村集体还是前使用人,注:已无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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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前使用人将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