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李与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有效B.该剧本的著作权应当由小王和小李共同享有C.该剧本的人身权也随摄制权一并由电影公司享有D.该剧本的摄制权在合同成立后由电影公司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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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题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所以小王和小李共同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权不可以转让,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因此C选项错误。《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可知小王无原因的拒绝并不属于正当理由,小李与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有效,电影公司在合同成立后取得该剧本摄制权,AD选项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