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全国统一标准吗
推荐回答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都是全国统一标准。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赔偿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制定发布,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14 代替了原GB/T 16180-2006,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