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7 02:00:48
(1)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平安保险自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2)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平安保险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平安保险才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