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

发布时间:2019-08-03 05:29:03

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问: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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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像这种案件一般应该先立案,然后进行侦查。而本案例是在搜查后的第二天才立案,似乎不大合适。 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而本案例中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只有张某一人,且出示的是工作证,不是《搜查证》。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而本案例侦查员张某是写了一张收条给了对方。 3.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应该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而本案例是县公安局错误地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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