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9 18:47:16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①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②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④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