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4 21:23:59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下调了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对价格落地工作进行部署,要求9月底前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都要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公开挂网采购。
据了解,这14种抗癌药均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12种是2017年谈判降价后纳入目录的,其余2种是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药品。
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针对部分专利、独家药品临床价值高同时价格相对较贵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企业的谈判协商机制,将36种高价药通过谈判降价、确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后纳入了目录范围,这些药品的平均降价幅度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到2019年底。
同时,在谈判协议中明确,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影响协议执行的,双方可以更改协议有关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今年5月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后,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与相关17个抗癌药涉及的12家企业进行了协商,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重新确定了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并签订了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