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对婚姻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4 18:08:29

丽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对婚姻假的规定

推荐回答

云南省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妇二十三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干部和职工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婚假十五天;国家婚姻法规定:一般的婚假是三天。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