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职体检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4 22:27:29

我在8月1日邮件收到了新公司的聘用意向书和体检通知,第二天就去指定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一周后公司邮件通知 由于血小板124, 血红蛋白128, 红细胞4.21,所以要求复查血常规(其余体检项未提及,故认为合格)。之后复查结果应该一样,该公司HR以此不给予我入职。我也咨询了医务人员,这三个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我也查询了最近三年的体检报告,都和上述结果差不多,应该我个人的体质水平就是如此。请问该公司以此拒绝我入职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沟通无效,我是否可以进行法律维权? 谢谢!



推荐回答

您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何维权?

您拿到的不是offer(要约函),仅是意向。严格地说,offer并不是一个《劳动法》里的定义。它的相关责任认定及权益维护,都无法从《劳动法》里找到与之相匹配的条款,何况您拿到的是意向呢。

意向书英语为:“letter of indemnity”指公司或个人对某项业务出具的非正式函件,不具备合约的约束力,但表明签署人的严肃态度。根据这一概念,意向书是一种不具有合同或者协议效力的非正式函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意向书定义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

我国合同成立的判定,最根本的就是要约的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该公司要约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体检指标符合公司特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司给候选人发送Offer,就表示用人单位希望与候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和邀请。这样的邀请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了法律约束。但Offer是否生效,决定权在应聘者,而非用人单位。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也就是说,对于这份Offer,候选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如果候选人接受,签字回传给公司或快递给公司,那么这个时候的Offer则生效,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候选人不接受Offer,则不生效,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经候选人签字后用人单位出尔反尔,不想录用候选人想撤回Offer,而候选人为了这份Offer造成被证实的利益上损失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可以撤回“要约”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来说,可撤回或者可撤销的《录用通知书》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该《录用通知书》不属于“不可撤销”;

二是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求职者;

三是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求职者作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意见之前。

四是发现背景调查信息不实。

《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只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是有权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书》的。

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不录用候选人,那就得发出的offer是否有候选人签字回传证据。

其他回答

您需要对照体检项目参考值,不同仪器设备或者试剂盒给出的参考值不同,所以是不是不正常才要求复查的呀

复查一下为好。

公司录用工作人员是有决定权的人事行为,收到了新公司的聘用意向书和体检通知,不等于体检结果正常就一定能录用。个人维权往往得不到法律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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