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热镀锌厂的员工.2010年6月辞职离开该厂.请问我可以得到的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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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说,在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采取的法律政策还是倾向于当地企业的,劳动者永远是弱势群体。所以你在适用法律上一定要有个准备,如果不行,你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就你的问题我表示下自己的看法供参考。一:对工作了8年的公司,你应该没有采取正确的辞职法。(我也不知道你是如何辞职的)或者说你不应该自己辞职的。二:你要求赔偿的工资应该缺少法律的支持,应该是缺少证据(最重要的是有证据)。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我的理解有两种,(应该是不合理的,但在法律上却可以说得过去)1:工作一整年(12个月)你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另一倍工资赔偿,如果工作一年半(18个月),也只有6个月的另一倍工资了。因为到工作12个月已经表示你们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至此也就没有双倍工资的说法了。也就是说工作越久双倍工资就越少,直至消亡。2:如果你工作了13个月再申请劳动仲裁就没有双倍工资了,只有在12个月内申请仲裁才有效,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双倍工资的时效期是一年。这可能就是你说的明文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赔偿.的法律了。还有一种就是你理解的,应该是最合理的,但法律可能不支持。四: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8年的社会保险费,我想法院应该会支持的。只能帮你这么多了,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