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政治退兵罚款多久交

发布时间:2019-08-10 04:47:06

新兵政治退兵罚款多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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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 兵   第三十六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兵处理:   (一)不符合新兵征集的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患有体检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病症,不适宜在部队服役的;   (二)不符合新兵征集政治审查条件和有关规定的;   (三)年龄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四)文化程度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五)本人不愿意在部队服役,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经检疫复查,不符合条件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办理退兵审批表》,按下列程序办理:   属于身体原因退兵的,须由总部指定的终级鉴定医院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经师级(含武警总队和机动师,下同)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对退回的新兵,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退兵手续及有关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身体原因退兵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身体退兵终级鉴定应在一所指定的医院进行,部队可选择驻地附近的终级医院鉴定,也可选择新兵原征集地指定的终级医院鉴定。终级鉴定医院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确定。   属于政治原因退兵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   属于年龄、文化原因退兵的,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应当与原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联系查证。其中,年龄问题由征集地省级公安部门负责认定,文化问题由征集地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认定。确属不合格的,经师级以上单位的军务部门审查,报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   第三十八条 退兵的期限,按照《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驻海岛和边远偏僻地区交通不便及执行特殊任务的部队,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不合格的新兵确有困难时,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将在规定退兵期限内不能按时退回的原因和拟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名单通知征集地的省级征兵办公室,退兵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九条 在退兵规定期限内,发现入伍前有涉嫌违法犯罪的,部队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通知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无论查实时间是否超过退兵期,一律作退兵处理。超过退兵规定期限发现并查实的,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或者患有严重急性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终级医院诊断,退兵规定期限内可以治愈、不影响在部队服役的,不作退兵处理;确实不宜继续服役的,在退兵规定期限内通知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兵期限不受限制。   新兵入伍后发现其入伍前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的,作退兵处理,退兵期限为180日。   因旅途劳累、环境改变等因素造成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新兵体检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间隔一段时间后再次复查,复查结果不适宜在部队服役的,作退兵处理。   对拒绝服兵役原因退兵的,退兵期限为90日。   第四十条 退兵应当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办理,   将新兵及其档案、退兵手续和有关证明材料退至省级征兵办公室。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在其到达之日起的7日内办理完毕。省级征兵办公室对接收的不合格新兵,应当通知有关县级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也可由省级征兵办公室确定派人送回。   办理退兵期间,征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部队做好退回新兵的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问题。   部队不得将不合格新兵退到市、县级征兵办公室,征集部门必须按照程序接收退兵。严禁部队与征集部门换兵。   第四十一条 退兵应当区分责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况属于责任退兵:   (一)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出现的问题:   (二)工作失职、把关不严出现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程序退兵的;   (四)违反规定换兵的;   (五)其他违反征接兵政策规定出现的问题。   对责任退兵要严肃查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下情况属于非责任退兵:   (一)不在征兵体检范围内的身体问题:   (二)征兵体检中检测不出来的潜伏性疾病;   (三)征兵体检后新发病;   (四)新兵运输途中或者到达部队后,因疲劳或者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体检指标发生变化的问题;   (五)经部队反复教育仍拒绝服兵役而出现的问题;   (六)其他不属于违反征接兵政策规定造成的问题。   属于非责任退兵的,要及时查找问题及原因,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兵工作结束后,省级征兵办公室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要上报退兵工作总结和退兵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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