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用于质押的质物必须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0-06-17 07:56:41

兴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用于质押的质物必须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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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物的:

借款人本人名下、在兴业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存单(折)和存本取息存款或兴业卡上未到期定期存款;与贷款经办行同城、兴业银行认可的“低风险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的未到期人民币定期存单。

2、以凭证式国债作为质物的:

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在兴业银行认购的凭证式国债。

3、以保单权利作为质物的:

由与兴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签发,可随时退保、变现,质押时即可预见保险利益存在,即具有现金价值、属于储金性质或投资分红性质的保单。

4、以理财产品受益权作为质物的:

限于以借款人本人名下购买的、兴业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且质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对应的协议未规定该本外币理财产品不得转让、质押等可能导致质押无效的情形。

5、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物的:

以借款人持有的、以兴业银行回购方式转出的信贷资产为主体发行或兴业银行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的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权。

6、以个人贵金属作为质物的:

借款人以其本人所有的、以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账户内的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流通的黄金作为质物,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贵金属质押登记手续。

凡已到期、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冻结、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质物不得作为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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