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改革

发布时间:2019-08-13 01:12:24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改革清退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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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日前,河南省编办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共五章、十八条,对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原则、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经费管理形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导各地严格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为推进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的核编工作,河南省编办专门下发了《关于乡镇卫生院核定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预编办〔2010〕22号),要求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工作的基本口径、标准、时间、步骤、程序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全省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6个省辖市的47个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核编工作已于2月底完成,保证了第一批政府举办的401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按时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县(市、区)要求3月底前完成,确保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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